关于物业费,《民法典》新规定你要懂!

生活中,物业公司负责对小区的环境、卫生以及公共设施进行维护,同时也要保障小区的安全,为业主营造一个良好的生活环境相应地,我们也需要向物业公司缴纳物业费那么,业主在什么样的情况下不能拒物业费?2021年起,《民法典》中关于物业费的新规定你一定要知道!

 

 

业主未签订正式合同仍需支付物业费

 

《民法典》第九百三十九条的规定,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人订立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法律约束力。区建成与业主收房签订正式物业合同往往存在一定的时间差,在此期间也需要对小区内的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进行维修养护,对小区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进行管理。因此,虽然业主未签订正式物业服务合同,但开发商委托的前期物业公司在提供物业服务后,小区业主应当缴纳物业费

 

不能以偷盗事件为由拒付物业费

 

《民法典》中规定,物业服务人员应当维护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基本秩序,采取合理措施保护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也就是说,在小区发生偷盗事件后,物业公司应向有关行政部门报告,提供小区监控录像、安保巡检记录等,协助有关行政部门处理偷盗事件。如果物业公司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已经尽到上述义务,业主则不能以小区发生偷盗事件为理由,拒绝缴纳物业费用。

 

向物业服务人员支付物业费

 

对于物业保洁服务,部分业主会认为自己没享受过此服务而拒绝支付相关费用例如,家在一层的住户从来没有使用过电梯因此电梯费养护费用、部分保洁费不应由自己支付。针对这类问题,《民法典》有了新的规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员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

 

物业公司的服务内容一般包括对小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养护,对小区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管理维护。其实日常小区保洁、安保之外,还有供暖设备电梯的定时定检等容易被业主忽视的物业服务因此,业主在小区内居住生活,事实上已经享受了物业公司提供的各项服务,与物业公司形成了物业服务法律关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

 

物业公司就像是小区的管家,在保障业主居住环境方面起着重要作用。如果业主不按照法律法规缴纳物业费,那么物业公司对小区的维护管理很难维持,这将损害全体业主的利益同时会加深业主物业公司之间的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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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建时间:2021-01-29 19: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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