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不住人怎么收费,空置房物业费要交多少?

  不少人手中可能拥有不止一套房产,在没有出租和出售出去时就会造成房子的闲置。那么不住的话如何缴纳物业费便成了很多业主比较关心的问题。物业费从几十元到几百元到上千元不等,如果可以不交物业费,显然能为业主省下一笔费用。房子不住,物业费究竟需不需要交呢?下面极致小编为科普一下物业费的相关问题。

  物业费用应当自何时开始算起?

  根据物业管理有关法规条例,物业管理费自开发商通知交房起开始计算。因为,开发商通知业主交房,房屋已具备了使用条件,业主就是房屋的实际拥有者,享有该物业的所有权,同时也应该承担相应的义务,包括按时交纳物业费。

  房屋暂不居住或不使用是否可以不交或者少交物业费?

  不可以,我们所说的物业管理费严格意义上是公共性服务收费,像保安、清洁、绿化、公共部位和公共设施的维修等,都是为整个楼宇、整个小区服务的,即使某位购房人没有居住,但他(她)的房产也享受到了因这些服务而带来的保值和增值,他(她)理当为这些保值和增值承担相应的费用。

 

  空置房物业费怎么交?

  全国有不少省市规定,业主未入住的空置房屋物业费打折收取,地方政府制定的“空置房物业费打折”的规定比例是不一样的。各地关于空置房物业费打折的规定:

  石家庄

  第三十七条 连续三个月以上无人居住、使用、装修空置的物业,空置期间按百分之二十缴纳物业服务费。物业服务合同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业主空置物业的起止时间,应当事先和事后告知物业服务企业,并办理相关手续。

  甘肃

  根据 2010年9月3日省人民政府第6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的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甘肃省物业管理办法》的决定 第二十九条规定: 建设单位未售出的及业主购房未入住的空置物业,应当缴纳物业管理费用。缴纳比例为收费标准的70%,但不得因此而增加其他业主的负担。

  滁州

  根据 滁价费[2010]97号 关于印发《滁州市市本级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第十六条规定: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办理入住手续后,连续六个月或六个月以上未入住的空置物业及入住后长期未使用的空置物业(水、电、气均未使用),业主应当向物业服务企业书面备案,按规定或约定标准交纳50%的物业综合服务费。

  兰溪

  根据 兰发改〔2010〕80号 《兰溪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已办理交房手续但业主未居住的、居住后又空置且时间在半年以上的物业,经物业服务企业核实后,物业服务收费按应收标准的70%交纳。房屋装修期间不属于房屋空置,其物业服务费用应按规定标准全额缴纳。

  西宁

  根据《西宁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物业交付后,业主未实际入住的,按应交纳物业服务费数额的70%交纳费用。物业管理区域内规划设计为集中供热,业主要求停止供热的,应当在本供热期开始30日前与供热单位签订停热协议。停止用热的业主,应当按采暖费总额的50%交纳费用。可能危害其他用户用热或者影响室内公共设施安全运行的不得停止用热。

  湖南

  根据湘价服〔2010〕76号《湖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已办理交付手续但未使用的物业,物业服务费按照90%交纳。

  兰州

  根据兰州市人民政府令[2008]第6号《兰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未入住的或者入住后不使用房屋连续超过3个月以上的,可以书面告知物业服务企业,经物业服务企业确认登记后,从第4个月起其物业服务费用按收费标准的70%交纳。

  江苏

  根据苏价服[2010]12号《江苏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因业主原因未及时办理入住手续、业主办理入住手续后未入住或未使用的物业,期间的物业服务费应不低于合同约定标准70%。具体可由当地价格会同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苏州

  2014年7月1日起实施的《苏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规定:新建普通住宅前期物业管理期间,业主办理入住手续后未入住或未使用,并事先书面告知物业服务企业的,在不超过24个月的时期内,物业公共服务费按70%交纳,优惠期超过24个月的可由双方协商确定。

  南京

  《南京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明确了物业服务费从物业交付买受人(即交房拿到钥匙之后)之日起按月收取,已竣工但尚未出售的房屋由建设单位全额交纳物业服务费。业主办理入住手续后长期(连续性6个月以上)未入住的空置物业及入住后长期未使用的空置物业,业主应向物业管理企业书面备案,按规定或约定公共服务费标准的70%缴纳空置物业管理费。公摊水电费部分,空置物业也可以按照70% 来分摊正常的费用。

  石家庄

  根据《石家庄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连续三个月以上无人居住、使用、装修空置的物业,空置期间按百分之二十缴纳物业服务费。物业服务合同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业主空置物业的起止时间,应当事先和事后告知物业服务企业,并办理相关手续。

  安徽

  根据《安徽省物价局关于物业综合服务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运用价格政策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意见的通知》(皖政办〔2009〕24号)精神,现就未入住新建普通商品住房,减半收取物业综合服务费问题明确如下:“未入住新建普通商品住房”指没有装修、每月发生的电费不超过2度的新建普通商品住房。从通知印发之日起,半年以上18个月以下符合未入住条件的新建普通商品住房住户,期间物业综合服务费减半收取。(2011年1月1日起停止执行)

  无锡

  根据(锡价服[2007]1号)《无锡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对未入住或未使用连续超一个月以上的物业、车位,业主应事前向物管企业书面申请,并经确认后按规定标准的70%缴纳物业管理费,机动车辆停放服务费或车位水电、卫生等管理费用亦按此标准收取。物管费用从房屋销售合同约定的交付日期的次月计算。开发建设单位实施分期开发,分批交付使用,给先期入住业主造成噪音、粉尘污染的,环境、配套设施尚未完善的,经相关部门确认后,业主可按规定标准的80%交纳前期物业公共服务费,差额部分由开发建设单位补偿物业管理企业。

  海南

  根据海南省发改厅、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海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琼发改收费[2006]1052号)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经物业管理企业登记确认,物业管理区域内房屋售出后从未入住使用,或者连续三个月以上间断入住使用的,执照物业管理费收费标准的70%计收。 (已废止)

  济南

  根据济价房字[2004]168号《济南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第九条规定:业主购买房屋已办理入住手续但未入住的,经物业管理企业确认后,其物业服务费按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70%缴纳。

  武汉

  根据《武汉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二条规定:房屋交付使用后所发生的物业服务费用,由业主承担,但房屋交付后一年内无人入住的,空置期间由业主按百分之七十的比例承担物业服务费用。

 

创建时间:2018-03-15 14: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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