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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日报发文评物业管理更名,要读懂这些关键!
3月12日,人民日报一篇题为《“物业管理”应改成“物业服务”,全国人大代表接到住建部电话:采纳!》的报道引发广泛关注。许多业主为此叫好,而不少物业从业者则感到些许困惑与压力。

法律正名:物业从来不是“管理者”
根据“《民法典》第六章 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中的表述:
第二百七十三条 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为由不履行义务。
第二百八十四条 业主可以自行管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也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
第二百八十六条 业主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相关行为应当符合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要求。对于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执行政府依法实施的应急处置措施和其他管理措施,业主应当依法予以配合。
民法典的规定,意味着物业公司的权力来源于全体业主的委托,其法律身份是“受托方”,而非小区的“管理者”。真正的“管理”主体,是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
因此,将行业法规从《物业管理条例》改为《物业服务条例》,是在法律文本层面进行一次彻底的“正名”:明确条例约束的是作为乙方的物业公司,而“管理”是业主内部事务,与物业公司无关。这从根源上纠正了长期以来“物业即管理”的公众认知错位。
为何物业行业对“管理”二字的改动如此敏感?因为在实际运作中,这两个字是物业在难以承受的无限责任与无限义务下不得不做出的无奈之举。
许多一线物业人员坦言,他们每天面对的大量矛盾——如车辆乱停、杂物堆放、邻里纠纷、消防安全隐患——本应由业主自治组织或相关政府部门处理。但由于业委会普遍缺失或运作不畅,社区管理职能未能有效下沉,这些“管理”职责便层层压到了物业公司肩上。
问题在于,物业公司既无执法权,又缺乏业主的明确授权,却要承担维护秩序、纠正违规的管理责任。做得好,是分内之事;做得不好,轻则被业主投诉,或是拒缴物业费,重则被消防、城管等部门处罚。这种“权、责、利”严重不对等的状态,让物业公司疲于奔命,成为社区矛盾的“出气筒”和“背锅侠”。
一位从业者的话颇具代表性:“把管理职能交给业委会或者社区,是绝大多数物业人最盼望的事。因为管理方面的事才是物业和业主矛盾的重点。”剥离这些本不属于他们的管理职能,物业才能从无休止的纠纷和问责中抽身,专注于服务中。
从立法角度将“管理”改为“服务”,恰恰是为物业行业松绑的开始。
首先,这是“责任减法”。一旦法律明确物业的核心是“服务”而非“管理”,那些本应由业主共同决策、由业委会执行、由政府职能部门监督的秩序维护、违规处置等职责,便有了清晰的归属。物业公司无需再为“管理不力”承担无限责任,可以将更多资源从矛盾调解、秩序维护中释放出来。
其次,这是“专业聚焦”。卸下管理重担后,物业公司能够更专注于“四保一服”(保洁、保绿、保修、保秩序、客户服务)等基础服务,并在此基础上探索个性化、高品质的服务创新。行业竞争将从“谁更能管得住”转向“谁的服务更好、更透明”,这有利于推动行业整体服务水平的提升。
再者,这有助于成本优化与良性循环。减少为承担管理职能而配置的大量秩序维护人员,可以降低物业公司的运营成本。成本的合理化,为物业费标准的科学调整提供了空间,最终可能实现“服务提升、费用透明、业主满意”的良性循环。
如果只是条例改名,而业委会仍然虚设、社区管理未能跟进、政府职能部门继续“以罚代管”,那么小区秩序将面临失控风险,最终损害的是全体业主的利益。因此,这次调整必须是一套“组合拳”的一部分。
它实际上是在倒逼社区治理体系的完善,唯有形成“业委会决策监督、社区指导协调、物业专业服务、政府依法保障”的共建共治共享新格局,这次“改名”才能真正释放其制度红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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