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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非机动车充电桩收益是否属于公共收益?看看这篇文章你就懂了!
随着电动自行车的普及,小区非机动车充电桩成为居民生活的“刚需”设施。然而,充电桩运营产生的收益归属问题,却常引发业主与物业以及开发商之间的纠纷。
判断充电桩收益归属的核心,在于明确其设置区域的产权性质。小区的地上公共区域、地下架空层等空间,并非某一业主的专有部分,而是为满足全体业主共同生活需求而存在的共有区域。
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建筑区划内的道路、绿地、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开发商在小区交付前设置充电桩,仅是提供了初始设施,但其依托的场地始终属于业主共有部分。即便是地下车库等看似“独立”的区域,只要未被明确划定为专有车位,其空间仍属于业主共有,在此设置的充电桩自然也依附于共有部分。
《民法典》第二百八十二条更是直接为收益归属提供了法律依据:“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等利用业主的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属于业主共有。”物业公司在运营充电桩时,除收取电费外,通常会额外收取服务费,这部分收入本质上是对业主共有空间的商业化利用所产生的收益。即便开发商声称充电桩为其投资建设,也不能改变收益的共有属性——开发商的投资可通过合理成本扣除得到补偿。
近年来,多地发生的真实案例也印证了这一法律原则。2024年某小区业主发现,地下负一层充电桩的运营收益从未出现在公共收益公示中。经当地建设与交通局核查,确认物业因人员更换和材料交接问题,未将与充电桩企业合作的收益纳入分配,同时还存在广告、快递柜等公共收益账目不清的问题。最终,建设部门责令物业整改,并对其进行全区通报和信用扣分。这一案例表明,充电桩收益作为公共收益的一部分,须纳入规范管理并及时公示。
规范充电桩收益管理,需要多方形成合力,小区非机动车充电桩收益看似数额不大,却承载着对共有产权的尊重和法律的严肃性。唯有物业与业主携手,在明确归属的基础上规范管理、主动监督,才能让每一分公共收益都用之于民,既保障业主的合法权益,也为物业的规范运营注入动力,最终实现小区治理的共赢格局。
那么你们小区的非机动车充电桩经营收入是否算入小区公共收益并依法进行公示了呢?欢迎评论区留言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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