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根据业主管理公约对小区违规停车进行管理是否侵权?

 

小区业主在小区地面停车位已满的情况下,坚持将车辆驶入小区并经常不文明停车。经数次劝导无效,且明确拒绝签署文明停车承诺书,被物业删除小区闸道口车辆自动识别信息,失去了车辆自由进出小区的便利。业主以通行权收到侵犯为由想法院起诉物业公司,结果被判驳回。个中缘由,极致科技小编带大家一一来看。

 

物业管理小区违规停车

 

衢州某小区刚建成时,地面停车位仅有20余个,无法满足全部业主的停车需求。期间,为解决小区停车难题,也曾试图在小区道路上增加停车位,但经消防部门现场测试,加装车位会严重影响消防应急救援,不具备新增车位条件,于是只能作罢。有的业主为图方便,经常随意将车辆停在车位之外的小区道路上,严重阻碍了小区居民的日常通行,物业和相关部门经常劝导却收效甚微。

 

一段时间后,物业公司根据部分业主建议,制定了《小区车辆管理公约(试行)》并获得三分之二以上业主赞成。公约规定,小区地面停车位先到先得,停满后,有车库的业主需要将车辆停入地下车库,无车库的业主需自行驶离小区。对小区内违规停放的车辆,物业公司将进行文明劝阻,劝阻后仍不配合,报综合执法局、公安交警及消防部门处理,类似行为累计三次的,删除车辆的自动识别信息等。

 

公约实行后,仍有个别业主经常讲车辆停放在车位外,且对合理劝导不予理睬,并拒绝在文明停车承诺书上签字。随后,物业公司依据管理公约,删除了闸道口不文明停车车主等人的车辆自动识别信息,这些车主提起诉讼,要求小区恢复其车辆自由出入小区的权利,被法院驳回。

 

法院审理认为,业主行使权力时应当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遵守业主管理公约,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多次不文明停车且不听合理文明劝导仍旧拒绝签署承诺书的业主,物业按照管理公约删除闸道口的车辆自动识别信息,并无不当。遂对上诉予以驳回。

 

本次事件中,我们得知的是,小区业主享有应有的权利,但也并非毫无边界,如果不顾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则可能构成权利滥用,不能得到法律支持;而物业作为受全体业主聘请的小区管理和服务方,只要坚守岗位、认真履行物业服务的职责,就没有旁人可指责的地方。

 

 

来源:浙江天平

创建时间:2024-11-05 15: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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