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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版《武汉市物业管理条例》发布,信息量很大!
最新消息,武汉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的《武汉市物业管理条例》,已经湖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现予以公布,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新版《武汉市物业管理条例》从全方位对业主的权益进行了保护,并对物业、业委会的行为做了全方位约束,可以说亮点多多。比如,《条例》明确规定,以下事宜应当由业主大会共同决定:
(一)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
(二)选举业主委员会、更换业主委员会委员或者撤销业主委员会委员职务;
(三)选聘、续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决定自行管理物业;
(四)审议物业服务费标准、物业服务费支付方式和物业服务合同草案;
(五)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六)筹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七)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八)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
(九)公共收益的管理、分配、使用;
(十)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的筹集、管理、使用,以及业主委员会委员津贴的来源、支付标准;
(十一)改变或者撤销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
(十二)调整物业管理区域;
(十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比如,《条例》明确将“官方电子投票系统”纳入规定:业主投票表决时,应当采用电子投票方式;但业主要求提供纸质投票方式的,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或者业主委员会应当提供。市房屋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业主电子投票系统,免费提供给业主投票使用。
再比如,《条例》对业委会的行为规范做了非常详尽的约说明(共八条近2000字)。这说明业主与业委会之间的纠纷已经成为新时期物业领域的焦点问题之一,官方通过条例进行规范,意味着未来或将对业委会领域的乱象进行较大程度的纠偏。
新规下,业委会委员要每半年公布自己的物业费停车费缴纳情况,并且业主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责令其暂停履行职责,由业主大会决定终止其委员职务:(一)拒绝或者放弃履行委员职责;(二)挪用、侵占业主共有财产;(三)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违法搭建、违法占用物业共有部分;(四)索取、非法收受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有利害关系业主提供的利益,利用职务之便接受减免物业服务费、停车费等费用;(五)本人和本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在为本物业管理区域提供服务的物业服务企业中任职;(六)打击、报复、诽谤、陷害有关投诉人、举报人;(七)泄露业主信息或者将业主信息用于与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八)违规使用业主委员会的印章;(九)其他损害业主共同利益或者可能影响其公正履行职责的情形。
《条例》尤其提到了今年已引发多起恶劣事件的“物业公司拒不退场”行为,针对此类行为,将对物业公司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另外,关于物业领域另一个重要角色——社区居委会,《条例》从头到尾只提到一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由街道党工委、办事处或者乡镇党委、人民政府和业主、居(村)民委员会、建设单位的代表组成。其余涉及社区治理的事宜,最基层的单位均为街道办事处而非社区。这从侧面说明,社区在小区治理过程中并没有被赋予过多权利,现实中那些社区动辄指导小区事宜甚至充当“裁判员”的做法都是不恰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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