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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未签物业合同就可拒缴物业费?法院判决给出明确答案
小区物业服务的好坏,直接关系着业主的日常生活质量,现实中,业主与物业公司的纠纷时有发生,其中“未签订书面物业服务合同能否拒缴物业费”是争议的焦点。福建省连城县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案件,就对此类问题作出了清晰回应,也为广大业主和物业公司提供了法律参考。

案件的核心事实并不复杂。2019年,某开发商与物业公司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明确了服务内容、收费标准等关键条款。小区业主罗某连续两年未缴纳物业费,物业公司起诉后,罗某以自己未直接签订合同为由,主张双方不存在服务关系,拒绝履行缴费义务。
这样的抗辩理由,其实道出了很多业主的困惑。不少人认为,合同应当是“你情我愿”签字确认的,开发商代签的合同对自己没有约束力。但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三十九条作出了明确判决: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人订立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法律约束力。最终,法院认定合同合法有效,罗某需支付欠缴的物业费。
这一判决背后,是对前期物业服务特殊性的考量。在小区业主委员会尚未成立前,为了保障业主入住后的基本生活需求,由开发商选聘物业公司提供前期服务是行业惯例。这种前期物业服务合同虽由开发商签订,但本质是为了全体业主的共同利益,法律因此赋予其对全体业主的约束力。
更重要的是,物业服务具有鲜明的公共性和整体性。小区的保安巡逻、卫生清扫、设施维护等服务,无法单独针对某一位业主提供,而是覆盖整个小区。罗某在居住期间,实际享受了物业公司提供的各项服务,形成了事实上的物业服务关系,按照权利义务对等原则,理应支付相应费用。
司法实践中,类似罗某这样的情况并不少见。部分业主因对服务质量不满,或误以为未签合同就无缴费义务,选择拒缴物业费。但这种做法往往会陷入“恶性循环”:物业费收缴不足会导致物业公司缩减服务成本,服务质量下降又会引发更多业主拒缴,最终损害的是全体业主的共同利益。
面对物业服务中的问题,业主并非没有合理维权途径。如果认为物业公司提供的服务存在瑕疵,可通过业主委员会与物业公司沟通协商,要求其整改;若协商无果,还可向相关主管部门反映情况,或通过合法诉讼途径主张权利。拒缴物业费并非解决问题的良方,反而可能承担违约责任。
对物业公司而言,也应主动化解矛盾。一方面要严格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服务,让业主缴纳的物业费“物有所值”;另一方面要加强沟通透明,主动公示服务内容、收费标准和资金使用情况,消除业主的疑虑。同时,在前期物业服务阶段,应通过合理方式向业主告知合同主要条款,让业主清楚自身权利义务。
和谐的小区环境,离不开业主与物业公司的相互理解与共同努力。业主按时缴纳物业费,是物业公司提供优质服务的基础;物业公司尽心履职,是业主享受舒适生活的保障。法律既保护业主的合法权益,也维护物业服务市场的正常秩序。
此次连城法院的判决,再次明确了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法律效力,也提醒广大业主:是否签订书面合同并非缴纳物业费的前提,只要实际享受了物业服务,就应履行缴费义务。而物业公司也需坚守服务初心,提升服务质量。唯有双方换位思考、良性互动,才能破解物业纠纷的困局,共建宜居家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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