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供水条例》发布,6条新规内容让物业责任发生巨变

2026年2月,国务院正式颁布新版《供水条例》,并宣布自同年6月1日起施行,同时废止已施行三十余年的《城市供水条例》。

 

《供水条例》

 

 

这次条例的更新,清晰界定了供水产业链各方的法定权责,正式将物业公司从小区供水设施运维的“无限责任方”中解放出来,使其角色得以回归物业服务本位,从根本上将供水设施运维的责任交还给专业人员。中指研究院梳理《供水条例》全文,总结以下6条核心内容:

  

2026年6月1日后,居民住宅,不论是新建居民住宅,还是老旧小区等,其运行、维护和管理均由供水单位负责。物业企业不再接手新建住宅的供水设施;对于实施供水设施改造后的老旧小区,物业企业统一移交供水企业;其余未完成供水设施改造的老旧小区,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筹,逐步依法移交至供水单位运维。移交后该设施的日常运维、故障抢修、安全保障、水质管控等所有相关责任,均由供水单位承担,与物业彻底无关,物业实现全面脱身。

 

同时,小区红线内二次供水设施也统一由供水单位负责运行维护,彻底改变了过去“红线内设施归物业”的模糊界定,红线内二次供水设施不再是物业的“甩不掉的包袱”,物业无需再承担二次供水水箱、储水设施的定期清洗、消毒、效果检测、保养维护工作,相关设施的终身责任不再由物业承担。

 

供水单位对其负责管理的全部供水设施(含小区移交后的共有供水设施),承担法定主体责任,包括日常运行、定期保养、故障维修、常态化巡检、安全风险监测及隐患排查等,物业工程师傅不再是供水设施的第一责任人,无需承担相关履职责任。

 

供水单位对供水全流程承担水质保障责任,全程管控水质,确保最终输送至业主家中的水质符合国家规定标准,这是供水单位的强制性法定义务。供水设施移交后,若业主家中出现水质浑浊、发黄、有异味、水质检测不达标等问题,法定第一责任主体为供水单位,不再默认由物业承担全责。

 

不论是因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原因确需临时停止供水的,还是特殊情况下的停水,相关通知的发布责任由供水单位承担,物业无需承担通知责任;若供水单位未提前24小时通知、通知内容错误、遗漏通知用户等,导致用户遭受损失的,相关法律责任(含业主投诉、索赔等)均由供水单位承担,物业不替供水单位承担任何通知过错责任。自此,业主不得以“停水通知晚发、漏发”为由,拒绝缴纳物业费,也无法以此为由起诉物业。

  

供水单位需依法建立专属的供水服务质量投诉处理机制,公开投诉电话、信箱等投诉渠道,安排专门人员负责受理用户关于水质、水压、停水等相关投诉,对供水单位的处理结果不服的,还可向供水主管部门投诉,这是供水单位的法定强制义务。物业无需再接受供水投诉,也无需承担处理投诉的责任。

 

供水单位使用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或者未依法取得卫生许可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疾病预防控制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新规加大了对供水单位不履职行为的处罚力度,若供水单位存在水质不达标、未按规定运维设施、未履行停水通知义务、未及时抢修故障等行为,由供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较轻的可处5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造成严重后果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用重罚倒逼供水单位依法履职,物业无需再替其担责。

 

《供水条例》的实施,促使物业企业放下不应承担的重担,转而拾起更值得精进的专业服务内核,在清晰的权责边界内,构建更健康、更可持续的社区服务生态。面对新规,物业企业不应被动等待,而需主动适应:

 

物业企业应做好法律与合约层面的契合,物业企业需立即依据新条例,系统审视《物业服务合同》中涉及供水设施维护、相关费用分摊及责任界定的条款,主动与业主委员会协商进行修订,从而在法律文件上彻底厘清新旧责任,避免未来产生纠纷;

 

在日常的运维层面,物业应主动与属地供水单位建立起清晰、高效的日常沟通与应急协同机制,确保设施巡检、故障报修、信息传递等具体责任在实操中无缝交接;同时,物业应成为积极的政策宣传者,主动向业主阐明服务责任主体的合法变更,引导建立“专业问题找专业公司”的认知,这既是履行告知义务,也是预防误解、构建和谐社区关系的关键一步。

 

创建时间:2026-02-27 1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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