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6日国务院总理李强签署国务院令,公布《商事调解条例》,物业纠纷调解迎来新转机

2026年1月6日,国务院总理李强签署国务院令,公布《商事调解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6年5月1日起施行。《条例》共33条,明确了商事调解的适用范围,包括贸易、投资、金融、运输、房地产、工程建设、知识产权等领域产生的商事争议适用商事调解。物业管理行业当前作为房地产下属的分支行业,同样适用于《条例》的规定。包括物业费拖欠纠纷、物业服务质量争议、商业租赁合同纠纷、公共设施管理争议、物业合同履行争议在内的行业常见纠纷场景,后续均可以通过《条例》加以调解。

 

 

政策重点内容: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商事调解活动,是指在商事调解组织主持下,当事人自愿友好协商解决贸易、投资、金融、运输、房地产、工程建设、知识产权等领域商事争议的活动。婚姻家庭、继承、监护、劳动人事、消费者权益争议以及依法应当以其他方式解决的争议,不适用商事调解。

 

第二十二条……商事调解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履行。

 

第二十三条 当事人可以就商事调解协议申请司法确认,具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办理。

 

物业管理行业过往的商事纠纷,如物业费拖欠、服务质量争议等,往往涉及复杂的专业问题和高昂的时间成本,诉讼程序耗时费力,仲裁虽灵活但费用不菲,同时诉讼和仲裁都具有较强的对抗性,可能会破坏物业企业与业主之间的关系。在此背景之下,条例倡导高效、保密、共赢的商事调解模式,将“和为贵”的理念注入物业企业与业主商事争议解决过程,通过协商寻求双方利益的最大公约数,强调沟通、理解与合作,精准契合了对“解纷效率”与“关系维护”的双重需求,有助于引导物业企业和业主从“零和博弈”的对抗思维转向“合作共赢”的协商思维,有利于降低纠纷解决交易成本,保护双方信誉,维护合作关系。因此,条例的出台将有利于物业管理行业快速、批量、高效解决纠纷问题,构建和谐有序的市场秩序,为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保障企业与业主权利。《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明确规定,商事调解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可依法申请司法确认,获得强制执行力。与过往“软约束”性质的调解协议相比,经过司法确认的商事调解协议能够有效避免协议不履行的风险,解决了调解协议执行的“最后一公里”问题,提高了纠纷解决的实效,有效地保障了物业企业与业主在调解协议达成之后的合法权益。

 

《商事调解条例》为物业行业提供了高效、低成本的解纷路径,尤其适用于物业费追缴、服务整改、合同履行等典型场景。物业企业可依托商事调解组织实现纠纷源头治理,通过非诉机制推动“服务提升—费用缴纳”的良性循环。因此,物业企业的相关部门应主动适应新规要求,了解商事调解可以应用于哪些场景,适用于哪些类型纠纷的解决,熟悉商业调整的相关流程,借助商事调解模式保护企业自身的利益。同时,通过向业主宣传普及商事调解的内容与优势,引导业主在纠纷发生时选择更加合规、便捷、经济的商事调解模式,减少双方的调解、诉讼成本,高效、快速、公平地化解物业相关纠纷。

 

创建时间:2026-01-09 0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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