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建部正式发布《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修订征求意见稿)》,公积金可提取支付自住住房物业费

6月5日,住建部正式发布《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修订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条例》),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本次修订是公积金功能的历史性转向——从过去单一的“购房支持工具”,全面转向覆盖购房、租房、养房、修房的全生命周期住房保障工具。

 

公积金交物业

 

其中,新增“公积金可提取支付自住住房物业费”条款,面向物业行业收缴率痛点,叠加装修提取、老旧小区改造支持、维修资金互补等配套规则,将进一步影响物业费收缴、社区运维、增值服务、城市更新等物业核心业务。

 

《条例》对物业服务行业最核心的影响,便是将物业费正式纳入公积金的提取范围。《条例》第二十四条明确:职工可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自住住房物业费,与购房、还贷、租房并列,成为法定常规提取场景。

 

2025年以来,伴随着物业服务行业的环境变化,公积金支付物业费重新受到了政策层面的关注。本次《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修订征求意见稿)》,首次在全国性法规中,将支付自住住房物业费明确列为公积金合法提取情形。这标志着历经多年收紧后,相关业务在国家制度层面完成确权,也为各地后续常态化开展工作提供了法规支撑。

 

在本次国家条例公开征求意见之前,已有多个城市结合民生保障与提升物业费收缴率的需求,先行重启公积金支付物业费的相关试点,允许缴存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用于支付自住住房的物业费,将住房消费保障从购房、租房延伸至居住后的维护环节。各地根据自身情况制定细则,在提取次数、提取额度等执行规定方面存在一定差异。

 

具体来看,2025年以来全国多地发布了允许公积金支付物业费的相关政策,如湖北荆州、湖北潜江、江苏昆山、江苏泰州、河北石家庄、广东深圳等。各地对于公积金提取额度规定不同,例如,荆州市规定职工每年可提取一次,上限为3000元;潜江市规定每年最高不超过5000元;昆山市则要求每年可提取一次且提取额不超过实际支付的一年物业费用,泰州允许跨年度提取或多年度提取,但一张物业费发票只可以提取一次。

 

表:2025年以来出台的允许公共收益支付物业费的地区及相应政策

允许公共收益支付物业费的地区及相应政策

从已落地地区的细则来看,各地规则形成普遍共识:一是使用范围均限定为职工自住住房;二是普遍设置年度提取额度上限,额度标准根据地方经济水平有所区分;三是办理业务时,要求申请人提供物业费缴费凭证、缴费记录等材料,保障业务规范运行。

 

创建时间:2026-06-08 1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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