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物业应该如何处理久放不开的电动车?

车主将电动车停放在小区营销中心门前的电车棚内。由于车主长时间不使用这辆电动自行车,车上积满了灰尘,被物业公司从电车车棚里移走。车主找不到电动自行车,于是他们起诉了物业公司,要求赔偿损失。不久前,某人民法院对这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作出判决,那具体该起案件的具体情况如何呢?极致科技小编总结事情经过如下:

 

2014年2月1日,邓某花4200元购买了一辆电动自行车。2018年5月,他将电动车停放在某小区某营销中心停车场前的电车棚内。自2020年以来,他使用这辆车的频率有所下降。

 

物业电动车管理_停车管理系统

 

2020年5月31日下午,小区物业公司秩序部负责人海看到,邓某电动自行车积尘已久,没有使用迹象。他组织人员用托盘车将其从电车棚中拉出。事后,物业公司未及时通过张贴通知或发送物业短信的方式通知车主处理车辆。2020年7月22日晚,邓某父亲到电车车棚取车,发现电动车不见了。他立即找到了物业公司的保安。直到那时,我才意识到,5月31日,邓某电动自行车被海和他的同事骑摩托车拔出后就不见了。

 

从7月23日到7月24日,邓某及其家人和物业公司安保人员在小区停车棚附近多次寻找,均未找到这辆电动自行车。

 

事后,邓某父亲拨打110报警,派出所民警报警。

 

业主起诉物业管理公司索要原价

 

由于摄像头记录时间只有半个月,警方未能找到任何有利线索。

 

2020年7月25日至7月28日期间,邓某父亲与海某等人协商车辆损失赔偿事宜。海说他想和上级商量,但没有结果。

 

7月28日,警方组织现场调解。海某参与了调解,但物业公司秩序部经理没有出面协商,并表示“不是我们的责任,我们不会赔偿任何金钱”,导致协商失败。

 

8月4日,第二次调解在派出所会议室举行,海参与调解。由于海不能回应邓某要求,谈判还是以失败告终。

 

调解再次陷入僵局,无奈之下,邓某当庭提起诉讼,要求物业公司赔偿其电动自行车损失4200元。

 

庭上各方各执一词: 

 

邓某认为:他按照物业公司提供的场所和要求停放车辆,没有占用公共通道,没有造成安全隐患,也没有违反法律法规。在物业公司非法拆除他的电动自行车后,他们没有履行发布通知和“管理车辆”的责任,侵犯了他的财产权利,也是车辆丢失的主要原因。他有权要求物业管理公司赔偿。

 

物业公司辩称,邓某报警只是为了解决他与物业公司的纠纷,公安机关并没有对他的车辆被盗立案。因此,没有证据证实车辆是否被盗,也不能排除其他可能性。

 

公司转让车辆不构成主观过错或损害。物业公司将车辆移离电车棚几米远,不一定会导致车辆丢失。物业公司的搬迁行为与车辆丢失之间不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

 

此外,邓某在2014年以4200元的价格购买了一辆电动自行车。使用6年后,考虑到车辆磨损和折旧问题,他毫无根据地要求物业公司赔偿4200元。

 

四家房地产公司已被认定对80%的案件负责

 

经审理,法院认为:

 

邓某友泉以财产权为基础,依法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其动产。因占有或者阻碍造成损害的,占有人有权要求赔偿损失。2020年5月31日下午,物业公司工作人员未经严某允许,擅自将停放在社区营销中心停车场的电动自行车挪走,导致车辆丢失。工作人员擅自移动车辆,未妥善保管,造成车辆丢失的,物业公司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同时,由于邓某长期停放电动自行车,没有尽到注意义务,车辆丢失也存在一定程度的过错。综合双方过错程度,法院认定严某承担20%的责任,物业公司承担80%的责任,赔偿严某电动自行车损失2352元。

 

目前,该判决已经生效。

创建时间:2023-09-15 0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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