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出台新策,推动省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组建!
10月27日消息,为进一步推动河南省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组建,河南省住建厅制定印发了《河南省物业管理委员会工作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共二十四条,重点规范和明确了部门职责、组建条件、人员资格、成立运行流程、运行职责、终止情形等内容。
《办法》提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组建一个物业管理委员会。
除业主自行管理外,物业管理区域内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街道办事处 (乡镇人民政府) 应当依法组建物业管理委员会:
(一)未达到成立业主大会条件的;
(二)达到成立业主大会条件但未能自行成立,经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 组织仍未能成立的;
(三)未能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委员会未完成换届选举,经街道办事处 (乡镇人民政府) 组织仍未能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或者新一届业主委员会的;
符合物业管理委员会组建条件的,街道办事处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拟组建物业管理委员会事项公告公示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组建成立物业管理委员会。
《办法》提出,物业管理委员会应当由业主代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 (村)民委员会的代表组成,人数由7-11人的单数组成,业主委员不能少于半数,需经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在业主自荐或推荐的基础上确定,可邀请辖区派出所、综合执法部门代表参加。强调,注重提高委员中的中国共产党党员比例,一般不得低于百分之五十。
如有分期建设的物业项目,需为后续业主预留一定数量的业委会增补成员名额,并在新一期房屋交付之日起一个月内进行增补。
物业管理委员会筹备成立期间的相关经费由街道办事处 (乡镇人民政府) 负责筹集。物业管理委员会办公用房从物业管理用房中安排,其面积不低于二十平方米。
物业管理委员会接受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党组织、居(村)民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接受业主监督。组织业主行使下列职责:
(一)新交付物业项目尚未达到成立业主大会条件的,组织业主监督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履行,监督临时管理规约的执行,调解物业管理中的纠纷等;
(二)新交付物业项目达到成立业主大会条件的,推动业主按规定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三)物业项目已具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条件,但是未能成立业主大会的,组织业主依法决定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重大事项,并临时代为履行业主委员会的职责;
(四)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无法完成换届选举的,在新一届业主委员会选举完成前,临时代为履行业主委员会的职责;
(五)业主委员会在任期内终止需要重新选举的,依据规定组织业主召开业主大会会议,重新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并在重新选举期间,临时代为履行业主委员会的职责;
(六)可以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对物业服务人履约情况开展评估。
近年来,各地区业主委员会成立数量增长速度加快,各项管理规定也相继出台、落地,快速形成我国物业服务的长效监督机制,充当业主与物业之间的“润滑剂”,有利于物业服务质量的提高,为我国社会基层治理和管理工作提供方便,能有效促进社区和谐稳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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