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南京最新物业费标准发布,新建普通住宅收费最高标准上涨36.8%

7月20日上午,南京市发改委官网发布《关于正在征求公众意见的物业服务收费新标准执行范围的说明》,提醒市民:征求意见稿中的新物业费标准适用范围是新建普通住宅,不是所有住宅小区都涨价。

 

  征求意见结束后,在新的物业服务收费政策正式发布、实施时,新建的普通住宅开发建设完工、交付业主入住前,建设单位通过招投标或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时,执行新的物业收费标准,现有已经入住的普通住宅仍按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执行。

 

  本次调整后,多层住宅为每月每平方米0.5元(一级)-1.7元(五级),高层住宅为每月每平方米0.9元(一级)-2.6元(五级),最高标准涨幅为36.8%。与此同时,如果物业企业提供额外的优质服务,还可在最高收费标准的基础上上浮,上浮最高不超过20%

 

  一、物业收费服务政策调整的内容有哪些?

 

  1、完善物业服务等级内容,原有的物业服务等级内容操作性不强,修订后将服务等级调整为五级,每个等级都从基础服务等七个方面进行了明确和细化,每一项都有具体的量化标准,便于物业服务企业操作执行。

  2、调整普通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政府指导价标准,平均调价幅度为 33%,调整后的收费标准在全国同类城市中处于中等水平。汽车停放费、车位租金政府指导价标准未调整,普通住宅物业公共服务收费、汽车停放费、车位租金的定价管理形式未调整,装修垃圾清运费由原来的政府指导价调整为市场调节价。

  3、非普通住宅和非住宅的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细化了非普通住宅认定范围。那么哪些小区属于“非普通住宅”呢?根据征求意见中的内容,以下项目属于非普通住宅:

 

  (一)酒店式公寓、商住综合楼中的住宅;

  (二)获得住建部 3A 级住宅性能认定的住宅;

  (三)设备设施配备先进、服务品质高以及运营成本高,经南京市级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市级价格主管部门组织的专家组评定的高品质住宅。

 

  4、简化收费管理模式,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物业服务收费由原来的核准,改为备案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简化程序,减轻物业服务企业负担。

 

  二、政府指导价新标准的适用范围

 

  新建普通住宅交付前,建设单位通过招投标或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执行新的政府指导价标准。已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的既有普通住宅,仍按原合同约定执行;需要调整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依法按规定程序进行,具体包括两种情况:

 

  1、业主大会成立前,按照《南京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履行下列程序,即:

  (1)物业服务企业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上一年度物业项目经营情况进行审计,审计报告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三十日;

  (2)物业服务企业将拟调整的收费标准、服务内容和服务标准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三十日,并书面告知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村)民委员会、区价格和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

  (3)调价方案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表决通过,表决结果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七日。

 

  2、业主大会成立后,由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大会授权的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协商,通过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执行。

 

创建时间:2020-07-20 1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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