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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新规定:住宅空置六个月以上物业费最高收60%
预收物业公共服务费不得超过半年;普通住宅交付后空置六个月以上的,其前期物业公共服务费应当减收,具体收费标准按最高不超过物业公共服务费标准的百分之六十执行……昨日记者从市物价局获悉,市物价局、市房产管理局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山东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从2019年1月1日起,市民关注的一些热点问题有了更明确的依据。
通知要求,业主应当自物业交付之日起按月交纳物业公共服务费,物业交付当月按实际交付天数交纳物业公共服务费。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公共服务费的,从其约定。
建设单位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交付物业,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和购房合同约定进行,并办理交付手续。经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同意,物业服务企业可以预收物业公共服务费,但预收不得超过半年;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对预收时间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无正当理由拖延办理交付手续的,物业公共服务费自建设单位书面通知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办理交付手续之日起按月计收。已纳入物业服务范围但尚未交付业主或物业使用人的,物业公共服务费由开发建设单位交纳。
普通住宅交付后空置六个月以上的,其前期物业公共服务费应当减收,具体收费标准按最高不超过物业公共服务费标准的百分之六十执行。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办理房屋空置期间物业公共服务费减收手续时,应向物业服务企业提出书面申请,经双方协商确认后,其空置期间的前期物业公共服务费按规定减收。
因建设单位分期开发、分批交付使用等原因,造成配套设施设备、道路通行、绿化环境等未能达到房屋买卖合同约定标准的,物业公共服务费应当予以减免。属于普通住宅前期物业的,收费标准按最高不超过物业公共服务费标准的百分之七十确定。具体比例由建设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差额部分由建设单位补偿给物业服务企业。
物业服务企业代为收取、保管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收入以及车位场地使用费等收益资金的,扣除相应的管理费和税费外,不得挪作他用。管理费按最高不超过20%提取。
业主、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之间对物业服务收费有争议的,可以向社区居委会或联席会议申请调解。各级价格监督检查部门、价格监测部门按有关规定做好与物业收费相关的监督检查、价格监测工作。对于物业服务企业的超标准收费、强制或变相强制收费、低于服务等级提供服务等行为将其纳入淄博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档案与评级管理体系,并按相关规定予以惩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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