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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公司服务不到位,如何进行监督监管?天津住建委回应

近日,天津市一档节目中有居民留言,对物业公司服务抱有诸多疑问,市住建委今日回复消息,对其中提到的物业公司监管单位、物业公示信息、不同物业级别服务要求等进行了回答。极致科技小编来与大家分享分享~
1、关于“住建委是否为物业公司的主要监管单位”的问题
我国《物业管理条例》及《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均有明确规定,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是地方物业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其他发展改革、规划和自然资源、城市管理、公安、民政、市场监管等相关部门,需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物业管理区域内相关的行政管理和服务工作。
2、关于“物业需要公示哪些信息”的问题
根据《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规定了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向业主公示:场地占用收取和使用情况公式;对物业管理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运行状况的日常检查,并定期将服务的事项、负责人员、质量要求、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履行情况,以及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情况、业主共有部分的经营与收益情况等向业主公开并向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报告;实行酬金制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至少每季度向业主大会或者全体业主公布一次物业管理服务费的收支情况。同时,《天津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管理办法》在天津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评价细则中,规定了物业服务企业应公示内容。其中,综合管理情况应公示内容为设置“物业服务意见箱”、“业主委员会工作意见箱”、“政策法规宣传栏”、“管理规约公开栏”和“项目事务公示栏”。
3、“不同物业级别的服务标准住建委有无要求”
根据物业管理规定,业主大会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中,应当明确服务内容和服务标准、服务费用,并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相应权责。简单而言,就是要“服务对得起价格,质量经得起考验”,实现质价相符的服务管理要求。
4、“如果物业服务不到位,住建委是否会进行惩罚”的问题
首先,物业服务到位与否的标准需要按照合同要求进行履约,履约程度和进度。其次,国家及地方均未对“物业服务不到位”设置惩罚条款,但依据市管理条例,如企业服务差、业主不满意,可提交相关资料通过法定程序终止合同,并反馈行业主管部门,可通过信用等级评定体系对物业企业进行监督和管理。
来源:天津市人民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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