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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公司是否应向业主和业委会公示物业账目收支明细?
由于物业服务涉及业主生活的方方面面,因而产生的纠纷也是五花八门,有房屋质量问题、车辆管理问题、邻里纠纷、小区环境问题、物业人员服务态度问题等等。近年来,随着业主法律意识的增强,物业纠纷中也产生了新的热点问题——物业费收支公开。那么物业是否义务公开收支明细呢?极致小编来为大家解答一下。
根据《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 物业管理企业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实行明码标价,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显著位置,将服务内容、服务标准以及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进行公示。
另外根据条例,物业费一般包括以下部分内容:
1.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等;
3.物业管理区域清洁卫生费用;
4.物业管理区域绿化养护费用;
5.物业管理区域秩序维护费用;
6.办公费用;
7.物业管理企业固定资产折旧;
8.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
9.经业主同意的其他费用。
国家为了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保障业主权益,禁止价格欺诈,明文规定要求物业公司将物业费明细进行公示,因此每一个季度物业都应该向全体业户公示当季度的收支明细和工作总结。这有利于业主、业委会行使监督的权利,一旦发现有除条例规定外多余的收费情况,则可依法向物价局等有关部门投诉和举报。
实务指引
目前,从国家到地方的立法及司法解释中,都要求物业服务企业就相关费用、收益、账目等进行公开。为避免相关纠纷,物业服务企业应当熟悉公开内容、格式及程序。
法规链接:
1、《物权法》第八十二条: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根据业主的委托管理建筑区划内的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并接受业主的监督。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业主请求公布、查阅下列应当向业主公开的情况和资料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
(三)物业服务合同、共有部分的使用和收益情况。
3、《物业管理条例》
第六条: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八)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
(九)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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