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版南京市住宅物业条例二次公开征求意见,欠缴物业费业主也可参选业委会

 

为完善城市物业管理条例,规范管理制度,《南京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修改方案)》(以下简称《方案》)于今年5月公开征求意见。昨日(6月13日),南京市人大网开启第二次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本年6月22日。

 

《南京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修改方案)》

 

此次修改版本由原先的八十四条变更为九十二条,修改了部分表述用语,在业主大会和业委会的成立条件、物业费调价、公共收益与维修资金等方面的调整与此前修改方案基本保持一致。

 

业主大会筹备方面,修改后规定欠缴物业费的业主也可以参选业委会。此前北京也同样要求业主按时足额缴纳物业费,不然不具备参选资格。而后该条款被指缺乏上位法依据,不符合立法原意和法治精神,因而被予以删除。今年3月,江西南昌一个小区进行业委会换届时,有业主被阻止报名,原因是没有按时缴纳物业费,后该业主诉至法院,法院判决业主获胜,要求指导部门予以纠正。

 

有相关人士表示,不交物业费属于业主与物业之间的民事纠纷,不能理解为“拒不履行业主义务”,因此“不交物业费不能参选业委会”并不符合法治精神,因为现行法律和行政法规均未对业主委员会的参选资格作出限制,这也是此次南京物业新规做出调整的原因之一。

 

另外,涉及物业费调价方面,规定调价方案要经业主依法共同决定,原有“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表决通过”条款删除,并规定调价方案决定结果需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进行公示且公示时间不少于七日。

 

物业退出方面,规定了物业公司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办理移交手续,对拒不退出或者移交材料的,发生矛盾纠纷不能顺利交接的,经业委会请求,辖区内公安机关应当给予协助。

创建时间:2024-06-14 17: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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