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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公司面对业主以房屋质量为由拒交物业费该怎么办?
现实生活中,小区开发商与物业公司之间的关系十分密切,一般来说物业公司都是由开发商确定,而且通常是由物业公司协助开发商完成房屋的验收、交付、维修等事务,以致于部分业主认为开发商和物业公司是一家,出了问题找谁都行。很多案件的产生,都是因为业主不能正确区分开发商与物业公司各自的责任范围。
下面极致小编为大家明确介绍一下业主、物业和开发商三者之间的关系。
开发商是从事商品房建设并予出售获取利润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对所销售房屋的质量负有一定期限的保修责任。开发商与业主之间主要是购房合同关系。
开发商与物业管理公司之间通常是两种关系:①从属关系,即物业管理公司是开发商的分支机构或子公司;②合同关系,开发商以原始业主的身份订立前期物业管理合同,聘请物业管理公司进行前期物业管理。
文中所提到的,由于房屋质量问题而拒缴物业费是不允许的,房屋质量问题属于开发商的问题,与物业无关。物业可以要求业主支付物业费,同时也可以向开发商反应情况并要求解决房屋的质量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经书面催交,业主无正当理由拒绝交纳或者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交纳物业费,物业服务企业请求业主支付物业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业主不能以房屋存在质量问题为由拒交物业费,物业服务合同有约定的除外。小区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之间是物业合同关系,而开发商与业主是商品房买卖合同关系。房屋质量等问题属于业主与开发商之间的买卖合同调整范畴。因此,业主不能以房屋存在质量问题为由,拒绝向物业服务企业交纳物业费。但若在物业合同中约定了物业服务企业有对房屋进行维修和修缮的义务,那么业主要求物业服务企业进行维修遭到拒绝时,业主有权拒交物业管理费。
对在保修期内的商品房,业主可以找开发商维修;如果业主的房屋质量问题是在约定的保修期限超过之后发生的,那么业主就只能自行维修或者向业委会申请小区的维修基金以进行维修。物业公司在处理业主的房屋质量问题的时候,也应该起协调、配合作用。
对于物业公司来说,针对不是自身出现的问题,物业公司不要轻易承诺去处理或者解决,待问题查清后再确定由谁出面解决,在问题屡查不清的情况下,建议通过法律途径有效解决,切勿盲目许诺业主。物业公司也应尽快协助找到相关责任方解决此类问题,尽量不要拖延,以免有些开发商逃避责任等情况发生。
优质服务是得到业主肯定的基石,业主的理解支持是物业公司做的更好地催化剂。做为生活中的亲密伙伴,业主也要多做换位思考,将物业公司视为生活不可或缺的一部分,有问题及时反映,清楚表达自身需求,多一份理解,少一份误会,生活自会一片晴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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