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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选用物业,业主有绝对话语权,政府部门齐抓共管
近日,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沈阳市规范住宅区物业服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通知,明确了对物业企业的严格监管和优质服务要求。此办法将于公布之日起30日后正式实施。

办法主要内容有以下几点:
1、物业企业的服务方式及选(续)聘、解聘的决定权在业主
由业主委员会依法依规组织召开业主大会进行确定;未组建业主委员会的,由物业管理委员会或居(村)民委员会组织召开业主大会确定。强化了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在选(续)聘物业企业过程中的引导和监督作用,物业企业的引入方式、资格条件、选聘流程等方面由其严格把关,确保依法依规,并提倡通过公开招投标方式增加选聘的公开性和竞争性。
为加强对物业企业的信用监管力度,办法规定区、县(市)房产主管部门应定期推送物业企业信用情况,作为物业企业选(续)聘、解聘的重要参考,推动物业行业的健康发展。
明确《物业服务合同》的备案制度,确保了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如物业管理的交接工作中有不配合移交、不撤离或故意扰乱住宅区秩序的物业企业,将进行严厉处罚。
2、建立物业服务考评制度,按区县(市)公布排名
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要根据日常考评、居民满意度调查、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诉求处置、信用监管情况等,每季度对辖区内物业服务质量进行评价;由区、县(市)房产主管部门进行汇总,形成本辖区住宅区物业服务质量“红黑榜”;市房产主管部门依据各区、县(市)考评结果,形成全市住宅区物业服务质量“红黑榜”,定期在行业网站和相关媒体上公布,并根据考评结果进行奖惩、依法依规进行选聘、续聘或解聘。
办法明确指出,管理部门将建立涵盖住宅区物业服务和安全管理、共用部位及共用设施设备日常管理和维护、公共秩序维护、清洁卫生、绿化养护等内容的物业服务标准体系,引导物业企业按照服务标准认真履行工作职责,提升服务质量和水平。
3、明确政府部门职责,齐抓共管物业服务
管理部门将建立职能部门进住宅区责任清单,旨在通过明确各部门的工作职责,加大对物业企业的指导力度,有效解决职能交叉、监管缺失等问题。为此,沈阳将建立市、区县(市)两级住宅区物业管理工作专班,负责统筹协调各项物业管理工作。
根据办法,房产部门将负责全市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各区、县(市)开展物业管理相关工作,并制定全市物业管理政策,确保各项政策的贯彻落实。社会工作部门则负责推动物业服务融入基层社会治理,指导居民委员会设立环境和物业管理委员会,以加强社区与物业企业的协作。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将依法开展有关规划、绿化、市容环卫的行政处罚工作,并对住宅区内树木病虫害、树木修剪等绿化问题进行技术指导。公安部门则负责对住宅区内违反治安管理法规的行为进行处罚,查处高空抛物等影响公共安全、公共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并依法参与交通安全纠纷处理。
此外,办法还明确了发展改革、司法、市场监管、生态环境、应急管理、消防救援、自然资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城乡建设、国防动员、体育、文化旅游广电以及供电、供水、供气、供热、通信等部门在住宅区物业管理中的具体职责。
来源:沈阳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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